列印時間:113/12/12 05:1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托育服務收托方式及時間如下:
一、半日托育:每日收托時間在六小時以內。
二、日間托育:每日收托時間超過六小時且在十二小時以內。
三、全日托育:每日收托時間超過十六小時。
四、夜間托育:每日於夜間收托至翌晨,其時間不超過十二小時。
五、延長托育:延長前四款所定托育時間之托育。
六、臨時托育:前五款以外之臨時性托育服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