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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身心障礙者經轉銜服務完成後,轉出單位應持續追蹤六個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