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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屬於成人預防保健服務檢查項目者,經費由成人預防保健服務支付;非屬成人預防保健服務檢查項目者,經費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支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