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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工廠依本法第十一條發起組織工業同業公會,應備具申請書,連同發起人名冊及工廠登記證照影本,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由發起人舉行發起人會議,互推籌備員,組織籌備會,負責辦理籌備事宜。
籌備員應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籌備會應於召開成立大會選出理事監事後撤銷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