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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審議申請書不符法定程式而可補正者,監理會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
正;其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而屆期不補正者,監理會應為不受理之審定
。
前項補正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間屆滿前請求延期。
第一項不予受理之申請審議事件,如原核定確屬違法或不當者,保險人或
其上級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