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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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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性騷擾防治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性騷擾防治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辦理下列事項。但涉及各直轄市、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各該直轄市、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辦理:
一、擬定性騷擾防治政策及法規事項。
二、協調、督導及執行性騷擾防治事項。
三、調查、調解、審議性騷擾案件及移送有關機關事項。
四、提供被害人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五、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事項。
六、彙整及統計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
七、其他性騷擾防治事項。
前項審議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直轄市長、縣(市)長或副首長兼任,並應遴聘(派)有關機關高級職員、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為委員;其中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且女性代表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