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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時,應表明前條各款事項,除有特殊情形外,並應以法院之專線為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