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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身心障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補貼機關應停止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並副知承貸金融機構:
一、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
二、遷居至原戶籍所在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
三、將所承購之住宅轉讓於第三人。
四、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