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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豐富身心障礙者文化及精神生活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文化主管機關應規劃辦理下列事項:
一、表彰從事文化、文藝創作之傑出身心障礙者。
二、整合安排經審查合格之各類身心障礙文藝團體於文教設施演出。
三、協調或提供場地予有才藝身心障礙者展示或演出。
四、獎勵績優身心障礙者參加國際性文化、特殊才藝比賽或交流表演。
五、舉辦並鼓勵身心障礙者參與文化活動,並優先安排座位。
六、建立有才藝之身心障礙團體資訊。
七、獎勵對文化、文藝創作研究及身心障礙才藝表演之績優個人或團體。
八、整合、建立藝文資訊並廣為宣傳。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