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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生活服務員,其屬外籍看護工者,人數應依勞動法令相關規定辦理,且於同一時段,外籍看護工應在護理人員、教保員或我國籍生活服務員現場指導下,提供服務。
前項外籍看護工,應於到職後之前三個月完成基礎訓練課程達二十四小時,經機構評核通過,始得列計為生活服務員人力,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基礎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規定如附表。
外籍看護工應於進用後一年內,完成在職訓練二十小時。
圖表附件:
附表.PDF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