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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鄉 (鎮、市、區) 公所受理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研擬初審意見,造具名
冊連同申請書件,送勞保局於次月二十日以前完成審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