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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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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網路業者依本條例作成之行政處分,得以電子文件利用網際網路之方式,傳送至網路業者公開揭示或指定之電子郵件、電子表單,以為送達。
前項電子文件,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傳送至網路業者公開揭示或指定之電子郵件、電子表單後一工作日,發生依法送達、通知或使其知悉之效力。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電子文件已傳送而未進入網路業者公開揭示或指定之電子郵件、電子表單。
二、電子文件已進入網路業者公開揭示或指定之電子郵件、電子表單後一工作日,網路業者釋明其無法閱讀。
三、網路業者證明電子文件於較早或較晚之時點進入其公開揭示或指定之電子郵件、電子表單。
前項但書第一款情形有爭議時,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能證明者,應另以適當之方式重行送達、通知或使其知悉。
第二項但書第二款情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另以適當之方式重行送達、通知或使其知悉。
第二項但書第三款情形,依網路業者證明較早或較晚之時點,發生依法送達、通知或使其知悉之效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