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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接受申請第二條資訊者,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申請人為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者:經確認身分後提供之。
二、申請人為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者:經確認身分,且出養人或收養人於資料釋出意願書表示同意,或事後同意者,提供之。但收養人或出養人行蹤不明或死亡,且未表示同意者,經收養資訊管理委員會評估核可後提供。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