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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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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保育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家政、護理、兒童及少年福利、社會工作、心理、輔導、教育、犯罪防治、社會福利、性別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取得下列結業證書之一者:
(一)各類教師教育學程。
(二)前款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之輔系或學分學程。
(三)保育人員專業訓練。
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擔任助理保育人員三年以上者。
四、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及格,或具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合格實授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任用資格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