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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用人單位經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登錄後,其預備錄用役男未足額者,得繼續與其他未經勾選之役男進行洽談,並於主管機關公告期限內至資訊管理系統辦理勾選登錄預備錄用役男,經登錄後不得變更。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