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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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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全面換證對象為在國內設有現戶戶籍之現住人口。但矯正機關收容人,不在此限。
戶政事務所應於全面換證期間,排定換證期程,通知全面換證對象申請換證及領證;對未滿十四歲者,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初領或換領新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