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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殯葬服務業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及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殯葬設施經營業委託公司或商業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經營許可及設施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一、委託銷售之商品標的、服務項目及其契約。
二、受委託公司或商業之名冊、負責人、營業處所之地址、聯絡人及電話。
三、受委託公司或商業之登記文件。
四、該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啟用文件。
五、依其他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