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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鄉、鎮、市長於調解委員聘任後,應召集調解委員會成立大會,由調解委
員互選一人為調解委員會主席。
調解委員會開會,應由主席召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