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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葬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所在地之郊外或選擇其
他適當地址,設置公葬墓園,並將左列各款報內政部核定︰
一、設置地點及設計圖式。
二、墓園面積。
三、墓園設備。
四、管理及警衛。
五、經費及預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