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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省政府合署辦公暫行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省政府合署辦公後,各廳處呈擬之命令或處分,經主席判行,並以省政府
之名義發布後,如發覺有違背法令,逾越權限,或其他不當情形時,依左
列之提議,經省政府委員會之議決,仍得自行修正及分別停止或撤銷之。
一、依省政府主席之提議者。
二、依主管廳處長之提議者。
三、依其他廳處長或委員之提議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