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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省政府組織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省政府主席之職權如左:
一、召集省政府委員會,於會議時為主席。
二、執行省政府委員會之議決案。
三、監督所屬行政機關職務之執行。
四、處理省政府日常及緊急事務。
省政府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省政府委員互推一人暫行代理主席
職務,其期間以一個月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