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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參加選舉之職業團體,以曾經依法向其主管機關立案者為限,但曾經參加
制定憲法之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各業之從業人,如其團體未完成立案手續者
,得由各主管機關依法審查資格,編造名冊,呈准參加選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