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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後勤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財產(含動產與不動產)之帳簿登記與盤點、清查、督導及管理。
二、本總隊廳舍、眷舍之整建與營繕工程督導、執行及管理。
三、警用車輛購置、管理及調度。
四、員警服裝、財物之採購、保管及分發。
五、油料之籌補、分配及報銷作業。
六、警用裝備器材之採購、分配、管理及督導。
七、警用武器、彈藥配賦與保養檢查之規劃、執行及督考。
八、警用通訊裝備之管理、維修及通訊業務之處理。
九、駕駛之訓練、考核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警察後勤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