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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原住民族委員會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原住民族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教審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組長二人、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組織法所定員額派充之。
教審會得聘請兼任研究員三人至五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