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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7 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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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港務警察局置督察長一人,課長二人至五人,主任二人或三人,均警正,
其中主任一人得由督察長兼任;督察員二人至六人,保防管理員一人,調
查員二人,均警佐或警正;課員七人至三十二人,警佐或警正,其中二人
至八人,職務得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士一人,
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巡官四人至十六人,小
隊長二人至六人,警務佐一人至三人,巡佐三人至四十七人,均警佐或警
正;偵查員八人至二十二人,警佐,其中一人至四人,得列警佐或警正;
警員十八人至二百八十人,警佐;技佐二人,查驗員二人至八人,職務均
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佐一人,查驗員四人,職務得列薦任
第六職等;辦事員一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
人至十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二條及前項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