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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副執行秘書
、專門委員、秘書、組長、視察、編審、專員、科員、辦事員及書記,辦
理本會業務,必要時並得由相關機關人員調兼之。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聘用社會工作及相關專業
人員。
暴力防治組組長,由本部警政署相當職務之人員調兼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