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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各省市警察學校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警察學校置教官、警正或警佐;教師,聘任。
前項教師聘任資格,由內政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