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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或妨害國家總動員法第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六
條後半段規定所發之命令者。
二、違反依國家總動員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所發管理節制或禁止之命令者
。
三、違反或妨害依國家總動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所發之命令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