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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受理之法院得依本法第十八條之規定,依聲請或依職權命家事調查官就特定事項調查事實。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