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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文書傳送之送方,應於傳送之家事事件文書前添附首頁,記載傳送文書之名稱、頁數、股別、案號、當事人或關係人姓名、傳送者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回傳文書之傳真號碼或電子信箱地址及其他法院認為應載明之事項,其格式如附件一。
圖表附件:
附件一:文書傳送之首頁格式.PDF
附件一:文書傳送之首頁格式.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