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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事件,於調解期間當事人合意
選定法官審判者,調解程序仍繼續進行,待調解不成立時,改分由被選定
之法官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之一第一項之移付調解事件,於移付調解前未經
言詞辯論或準備程序者,依前項規定辦理;其已行言詞辯論或準備程序者
,當事人不得合意選定法官審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