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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稅捐稽徵機關於發出欠稅費總額明細表後,至法院實行分配前,如發現債
務人 (即原業主) 仍有欠稅費情事,得迅即續送執行法院請求合併參與分
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