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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家事事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家事事件之調解,必要時得邀請當事人之親友或有關專家到場,或請主管
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派員到場,對事件之處理提供參考之意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