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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證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向任何地區之公證人請求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文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