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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管收條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執行管收,由執達員將應管收人送交管收所。
管收所所長驗收後,應於管收票附記送到之年、月、日、時並簽名。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