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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黨與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調查程序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會因調查程序而為行政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本會依本條例作成非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前,除已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