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21:1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基金,全部或一部係由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捐助或捐贈者,應由該公法人以書面推薦代表予本會遴聘擔任該財團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前項本會遴聘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各依每次改選當時公法人所捐助或捐贈基金合計數占該財團法人登記基金總額之比例計算,非整數時,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其不足一人者,以一人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