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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通安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各機關維運自行或委外設置、開發之資通系統者,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 C 級。
前項所定自行或委外設置之資通系統,指具權限區分及管理功能之資通系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