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第五條各款獎勵事蹟核發獎金新臺幣五百元至五百萬元,或核給行政獎勵嘉獎至記二大功。請獎機關(單位)應依獎勵標準(如附表)擬具獎勵建議名冊、種類及佐證資料,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一、獎金(含獎狀、獎牌):遞送主管機關獎勵評鑑審查會審查,經主管機關核定後,予以獎勵。
二、行政獎勵:逕移各機關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或軍職人員人事評審會辦理,並依權責核定。
除行政獎勵外,因工作特殊或機敏性需要者,得免經主管機關獎勵評鑑審查會審查。
因獎勵事蹟對特種勤務工作著有重大貢獻,經獎勵評鑑審查會審查或主管機關首長認定有特殊優良事蹟者,得不受第一項獎勵標準之限制。但發給獎金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者,應由主管機關簽呈總統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