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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研究方法依其參加人數之多寡,分別如下:
一、個別研究:由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就已列入研究項目之研究題綱或研究個案從事研究。
二、集體研究:由司法院各業務廳或主辦機關不定期邀集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以召開座談會或研討會方式互相討論研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