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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官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人有第四條所定不予核發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書之情形時,服務機關應駁回其申請。
服務機關依前項規定駁回申請前,應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