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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文書之傳送方,應於傳送之訴訟文書前添附首頁,記載傳送文書之名稱、頁數、案號、股別、傳送者姓名、聯絡電話號碼、回傳文書之傳真號碼或電子信箱帳號及其他法院認為應載明之事項,其格式如附件。
圖表附件:
附件:文書傳送(回傳)之首頁格式(橫式).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