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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原職試署曾經審查成績及格者,調任同官等職務時,免送成績審查。但應
敘明其原送成績審查之職別及年月日。原職實授曾經審查成績及格者,於
調任同官等職務時亦同。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