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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依前二條申請經書面審查通過者,由建置法院先行測試申請人之中文程度(含基本聽說及閱讀能力),經測試合格者,始准參加教育訓練。
教育訓練之課程及時數如下:
一、法院業務簡介二小時。
二、法律常識六小時。
三、各類審理程序或相關程序概要十小時。
四、傳譯之專業技能及倫理責任四小時。
建置法院得視需要,增加教育訓練之課程及時數。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