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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地方法院實任法官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司法院於每年七月底以前公告次年度地方法院得晉敘至簡任第十四職等之
法官員額。
前條第二項經審查合格,得晉敘至簡任第十四職等之實任法官人數逾該年
度司法院所定之員額時,以擔任法官年資較長者優先晉敘,年資相同者,
以年長者優先晉敘。
檢察官轉任法官者,其擔任檢察官之年資,視同擔任法官之年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