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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察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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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審查委員審查彈劾案,對於提案之事實及文義,認有說明之必要時,得請提案委員列席說明,於答復審查委員詢問後退席。
經審查決定成立之彈劾案文,審查委員認有修改之必要時,須經提案委員同意,並由提案委員修改之。
彈劾案件於審查會主席宣付審查前,提案委員得撤回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