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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郵務機構收到行政訴訟文書後,應按照收寄掛號郵件規定,編列號數,交付執據為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