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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法官已依法官會議議決,辦理其選定之民、刑事非輪辦股事務者,得按其志願於其後之事務分配年度連續辦理,無須重新依前條第一項排序。但其人數加計該年度法官會議依第十一條第二項擇定辦理專業案件之法官人數,逾該年度該類事務非輪辦股預定員額時,由法官會議按下列順序,議決連續辦理之法官人選:
一、現辦理專業案件且取得該專業法官證明書者。
二、法官會議議決之其他事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