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5 03:4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法院或檢察官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核發身分保密之證人保護書,雖保護期間屆滿,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供閱覽或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
司法警察機關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先採取身分保密之保護措施,如陳報檢察官或法院未獲同意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供閱覽或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