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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災區進行土地重新規劃或整理時,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得劃定範圍限制
或禁止該範圍內建築;其限制或禁止之期限為三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三個
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